项目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许可主体 |
舟山市财政局 |
许可(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办事程序 |
申请人→向办证中心财政(地税)窗口提交资料→财政(地税)窗口受理→财政(地税)窗口经办人初审→行政审批处签批→财政(地税)窗口颁发同意批件或许可证。 下载流程文档 |
申报条件 |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申报材料 |
1. 申请报告 2.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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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工作日 |
9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办事责任 |
1、在接受咨询及受理或不予受理该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一口说清”“一纸说清”“一次说清”办理程序,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则应书面告知理由。 2、该事项可以登陆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zsbz.gov.cn)进入网上申报程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 3、该事项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在9个工作日承诺期内作出许可决定。 |
申请人救济方式 |
1、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审批办证中心(电话:05802049099)、市财政局(电话:05802282719)投诉; 2、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诉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本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财政厅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许可(办理)地点 |
市办证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 |
咨询电话 |
2283505 |
电子邮箱 |
zsczdssp@126.com |
专业网址 |
http://www.zsbz.gov.cn(市办证服务中心);http://www.zscs.gov.cn/(市财政信息网) |
经办人姓名 |
朱明敏 |
工号 |
A06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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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代理记账网站http://www.jgjkjf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