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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5】

 实施意见定政发〔201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进一步提升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体战略和市委“两创一促”总要求,以服务全区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区域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重要目标,以凝聚力量、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为重要支撑,创新机制体制,创优管理服务,加强政策扶持,加大鼓励、支持和引导力度,统筹推进全区个体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实现全区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提升全区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服务舟山群岛新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联动规上”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促进市场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三、具体目标
   以2012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三年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无照经营户登记有照经营户,规模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的具体指标,另行分解落实。
     四、培育范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重点: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二)将我区支柱产业、涉海产业及新兴产业作为“个转企”的重点,对于利润高、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应该积极引导帮助其升级为企业。
(三)从事生产、加工、制作等行业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在全区内外具有较高信誉度及知名度,以及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五)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六)所在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小微企业提升发展重点:
(一)占地较多,厂房面积较大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
(二)用电量较大,与其实际申报生产经营数据不符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
(三)用工较多、生产场地狭小、具有生产安全隐患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
(四)已有一定产业规模、污染排放不达标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
(五)租用厂房、成长性好、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
(六)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以及各类新创办的属于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
    五、任务分工
   市工商局定海分局:协调全区“个转企”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动员、政策咨询和摸底调研等工作;汇总“个转企”培育库对象的确定和推进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符合政策条件、愿意转型升级的个体户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区经信局:汇总“规下转规上企业”和“限下转限上企业”培育库对象的确定和推进情况;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育和政策扶持,建立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育的促进机制,推动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加大“个转企”工作扶持力度,将“个转企”后的商贸企业、外贸企业作为中小企业扶持重点,在融资担保、人员培训、平台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发改局:积极做好个体户转企业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相关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制定引导、扶持和推进“个转企”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为两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定海地税局、定海区国税局:加强“个转企”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促进和引导“个转企”工作的深入推进;要及时准确向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为主的较大个体工商户变化的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积极做好新转型升级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保办理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为新转型升级企业提供创业就业等优惠扶持政策服务。
    区统计局:统一负责管理、公布个体户转企业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提供发布统计分析信息。
公安、卫生、环保、文化、质监、药监、消防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优先审核发证。
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个转企”涉及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登记服务。
  六、行政许可事项
(一)工商登记事项
⒈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情形下,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允许原名称加“(普通合伙)”等字样;转型登记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去除组织形式后加“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且在有效租赁期内,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⒊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工商部门可凭相关登记材料予以转型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化但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涉及前置许可的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原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等,到相关审批部门确认或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部门签署同意,为其办理转型登记。
 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销和转型企业的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工商部门在核发转型企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为企业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⒌拥有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允许其以商标注册人名义办理变更手续。商标原先获得的相应称号予以保留。
    (二)税务登记事项
⒈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个体税务登记证件注销和转型企业的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已提供的资料,如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可以从工商登记系统中查询的,可以不要求重复提供。
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变化的,变更手续可一并受理。未提供的资料,如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协议,可以从工商登记系统中查询的,可以不要求提供。
    七、优惠政策
(一)产业优惠政策
对“个转企”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主体,其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区鼓励支持新增投资、技改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税(费)优惠和财政奖励政策
对实施“个转企”的主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⒈“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⒊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⒋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⒍“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⒎“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⒏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⒐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审批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
⒑2015年12月31日前,对经确认的个体户转型为企业的,自转型起三年内,其年所纳税收比转型前增加1万元以上的,按区得部分全额给予政策扶持补助。如一家企业符合多项优惠扶持政策条件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实施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主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⒈新上规模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属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发展项目,且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和核准并组织实施,按年度设备投入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⒉支持新上规模企业优先参加各类国际、国内产品展示、展销会等各类展会。
⒊优先为新上规模企业提供现代企业管理、企业管理经营者素质提升、市场拓展、扶持政策解读运用等指导和培训服务。
⒋在其它有限资源分配、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奖励扶持对象原则上向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倾斜。
⒌2015年12月31日前,对经确认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且其年所纳税比升级前增加10万元以上的,自转型升级起3年内,按当年区级财政贡献比升级前增长部分的50%给予补助。如一家企业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从优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三)社保优惠政策
⒈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⒉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四)便捷准入政策
各单位要为“个转企”和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重要性。区政府成立推进“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协调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单位也要切实将“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当作本系统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作为,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结合业务工作,深入开展“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优惠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激发个体户和企业转型升级的热情。要广开渠道,通过各种平台,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进一步营造知晓、支持、参与“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典型宣传工作,切实发挥对“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单位要立足职能,狠抓各项优惠政策、工作举措、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工作效能。要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推动、企业参与”的工作合力。要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便于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各单位应尽快落实支持“个转企”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和固定。区政府将建立工作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奖惩。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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