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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发布日期:2014-2-20】

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部署在全国范围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2014-02-19 10:42
本报讯 (记者 李 晶)国务院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文见3版)。

《通知》指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方案》分四部分: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四、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四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条件。五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为了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方案》提出,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一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登记备案、监管、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二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行政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强化司法救济,保护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强化刑事惩治,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五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六是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

《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制保障,注重宣传引导。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务院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需要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将于近期审定公布,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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